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资料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按照《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川办规〔2024〕4号)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50854-2024)等工程量计算标准和202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现就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程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列项及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设计概算时,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目标和措施,建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应根据常规的施工方案和市场价格,计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
(二)工程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应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常规的施工方案和市场价格填写金额,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导则》规定,在“工程计价文件表格”的“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单独计列。
三、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自主报价。
(二)工程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含税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在“建设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按金额方式自主报价。
四、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明确调整原则和方式。
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应按合同约定计价。
六、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不适用于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2026年9月1日及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31日
政策解读:解读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计价的通知》
































































